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件1)及其实施条例(附件2),现将我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附件3)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附件4)要求,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对教职工应税所得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预扣预缴),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为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5)要求,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采集,由教职工本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具体信息采集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3、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为便于信息统计和管理,个人首次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通过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版及电子版)至财务处办理信息更新;非首次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进行,同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版)至财务处存档。
4、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附件6)“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相关内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附件3:《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附件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5:《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附件6:《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务处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