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接合肥市地税局通知,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不仅限于本校收入,包括校外收入)的人员通过手机APP、地税局网页(电子税务局)及自动终端机进行纳税自主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
1、操作手册
请各位教职工自行统计校内外收入(校内收入可在收入查询系统中查看统计),超过12万 的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登录“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ahhf-l-tax.gov.cn/)”—点击“网上办税区-所得税一点通”—点击“12万个税自行申报一点通”,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2、相关申报提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五险一金。
财务处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