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发放政策规定的劳务报酬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适用范围
校外自然人提供的以下七类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二、计税规则
(一)起征点:每人单次(日)不含税发放金额≥1000元的,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不足1000元的,不代扣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
重要提示:学院(部门)如果在同一天向校外同一自然人发放劳务费,金额将合并计算,按日适用起征点。
(二)征收率
1、增值税征收率:1%(根据现行政策,减按1%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附加税费征收率按照税务局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遇政策变化,按照税务部门最新政策依据执行。
相关业务及政策可咨询财务处综合业务科(锦绣校区行知楼105办公室),咨询电话:62937352。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务处
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