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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自然人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30日 10:32

  • 编辑:李芸  核稿:刘岳  终审: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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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人员发放政策规定的劳务报酬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适用范围

校外自然人提供的以下七类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二、计税规则

(一)起征点:每人单次(日)不含税发放金额≥1000元的,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不足1000元的,不代扣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

重要提示:学院(部门)如果在同一天向校外同一自然人发放劳务费,金额将合并计算,按日适用起征点。

(二)征收率

1、增值税征收率:1%(根据现行政策,减按1%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附加税费征收率按照税务局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遇政策变化,按照税务部门最新政策依据执行。

相关业务及政策可咨询财务处综合业务科(锦绣校区行知楼105办公室),咨询电话:62937352。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务处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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